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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须知


       1、信访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对借举报控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信访人应尽可能写清真实姓名,提供详细地址或电话,以便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和反馈处理情况。

3、信访事项经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举报人应等候回复,不得无理纠缠、滞留不走;不得无理重复访、越级访。

4、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规定途径处理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5、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什么问题可以向纪委监委反映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且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哪些问题不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围?

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患纠纷、个人矛盾纠纷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线索不予受理。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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