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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田可峰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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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08-25 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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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田可峰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6年8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田可峰犯贪污、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田可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田可峰贪污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龙里县公安局;对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田可峰利用担任龙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通过虚假验收龙里县公安局购买的新闻宣传项目从中套取资金,将其中19万余元用于购买茅台酒、香烟、充值加油卡归其个人日常消费和使用。2020年12月至2025年10月,田可峰利用担任龙里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龙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万余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可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田可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田可峰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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