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翟建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文章来源:瓮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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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翟建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翟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翟建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翟建新利用担任福泉市高坪镇镇长、党委书记,福泉市委办公室主任,福泉市农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福泉市委常委、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万余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建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翟建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部分受贿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翟建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翟建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翟建新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