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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钱发斌受贿案一审宣判


5月1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福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钱发斌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发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钱发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钱发斌利用担任福泉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福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福泉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3万余元。


长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发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钱发斌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钱发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钱发斌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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