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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贵州省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或出国(境)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机遇,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努力建设诚信贵州、开放贵州、法治贵州。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努力建设平安贵州、和谐贵州。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建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贵州。

第十五条 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力度,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翻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时机、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后报省长确定,或者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省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省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转请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批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省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省委审定。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省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一条 对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在省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离黔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黔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向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行止日期、地点、事由。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推进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六十四条 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批准,省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未经省委统一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题词、题字以及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五条 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六条 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各类组团、来宾来黔,由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黔,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或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须提前7天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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